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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效,根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政策文件,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培训机构遴选认定
(一)培训机构认定原则
1.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2.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示范基地(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等多种方向。
3.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以及人社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公布的湖南高等学校,优先纳入。
4.分级分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承训机构遴选认定和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自愿申报、市州推荐、省厅认定”原则,确定全省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按规定程序签订承训合同,建立承训机构黄页,实行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更新。
(二)培训机构认定条件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2.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4.没有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无法推荐就业岗位和提供就业承诺书的承训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培训目录。
5.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1.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2.申请核实。各市州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接受培训机构申请,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3.组织确定。承训机构的认定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各市州采取评估方式遴选推荐辖区承训机构,省厅在市州遴选推荐的基础上,考察考评认定省级承训机构。
4.社会公示。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5.签约存档。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二、培训组织与实施
(四)培训项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就业需要,确定免费培训项目目录和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项目目录,科学设定学时要求。
(五)培训对象。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选择接受一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选择在安置地以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安置地标准补贴待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应当在省厅认定的承训机构黄页内选择。选择异地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培训结束后凭培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费用标准报销,所需交通费(含交通保险费)由退役士兵学员本人自理。
(六)培训方式。始终坚持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引导承训机构对接用人单位,按照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高培训实用性和就业成功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培训合同与履约
(七)培训合同签订与终止。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协议条款,遵循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协议。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办学资格终止的;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考试不合格的;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八)培训项目购买主体权利与义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应将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核心指标,常态监督、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效果不佳、考核不达标的及时移出培训目录。要积极整合全省教育资源,适时组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
(九)培训项目承接主体权利与义务。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
2.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承诺。
3.培训开班前,报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4.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5.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6.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积极对接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7.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即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四、培训监督与管理
(十)培训学员教育管理。加强对参训学员教育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培训机构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员出勤率和参训率,对参训学员统一管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学员,承训机构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课停训等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学员,承训机构可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处理,被劝退或勒令退学的退役军人不再享受免费培训。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训和享受培训补贴的情况,在每年年底前以市(州)为单位上报厅就业创业处。
(十一)培训机构监督考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制度,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查检方式,重点抽查考核承训机构规章制度建立、参加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历(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培训机构推荐就业与退役士兵实际就业等情况。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目录和评价结果;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培训前,经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同时应将培训计划上报省厅备案。
培训结束后,及时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和经费发放凭证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
(十二)培训经费使用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要积极配合财政监管部门做好培训经费审计、稽查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并取消承训资格:培训期内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未按规定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学员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0%、推荐就业率达不到9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给予生活费补助,并按相关要求发放。对培训期内应参训课时数低于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费补助。
附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表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4月4日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14 11:06
星期五 来源: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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