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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职业化政策颁布之前,军士全程退役的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了。
但从历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在选择全程退役的士兵中,主要原因有三种:
1.家庭发生变故。
2.致残无法继续工作。
3.因病无法继续服役。
在职业化条件下,这种情况还会出现吗?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提前退役的主次原因应该会发生变化。
此次士兵制度改革的一个理念是“服役时间越长、服役贡献越大、安置待遇越好”。
这个也是与军官职业化的改革理念是一脉相承,不谋而合。
在新理念中,有两个关键词,我们需要注意:
服役时间
服役贡献
与之紧密相关的就是安置待遇。
小编认为,此次把服役时间和服役贡献与安置待遇相联系,也更为系统、更为科学。
比如说:一级上士只有通过延期服役达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年限之后,才可以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待遇,而未经延期的一级上士往往是不能享受这个选择权益的,这也正是服役时间和服役贡献相挂钩的直接印证。
那么在职业化条件下,哪些条件下,可以全程退役呢?
一是年度评定不符合要求的。
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年度考评不称职的,可以实施全程退役。
但从近年来执行的情况来看,此种情况的全程退役真的是少之又少。
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多方面原因的,既有单位不作为的原因,也有政策配套政策不完善的原因。
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某些单位领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怪,另一方面,此种情况在退役时,退役交接往往也不会十分顺畅,因此导致了此条法规形同虚设。核心原因在于,军地政策的不配套、不完善。
在职业化条件下,应该从法规层面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
把真正愿意在部队干、能在部队干的专业军士选拔出来。
这种变化的不仅是一种思想的变化,更多的是一种强军观念的变化。
二是违纪(违法)的。
对于违法的,通常情况下不给予安置。
对于违纪的,以往对于安置没有太大的影响,往往都是与安置评分相挂钩。
在新的职业化条件下,势必会对哪些违纪情况下,给予安置;哪些违纪情况下,不给予安置进行明确和细化。
这样也更便于部队的依法管理和管理实效。
还是那句话,要想获得较好的安置待遇,在部队好好工作才是真正的王道。
三是未晋升军衔的。
在延期服役后,由于编制原因或自身原因,二级上士16年,一级上士24年,三级军士长30年内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限未晋升高一级军衔的。
四是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适合继续服役的。
此种情况,就是前面所说的,因为家庭原因,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服现役的。
对于身体原因,应该也会进行具体的细化,是因病还是因公导致的,这个也与个人退役后的待遇紧密相联。
五是其它原因。
这个往往都是作为一条特殊原因的存在,但评定的标准,肯定会以适合不适合继续服役作为其最终的评判标准。
比如说因为精神因素导致出现一些极端倾向的;
再比如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无法在继续部队服役的等等。
在进入职业化时代之后,变化的有很多,但唯一不变的就是我们对强军的不悔追求。
在职业化条件下,机会和挑战并存,最关键的看我们如何去应对,如何去把握!
士兵加油,未来可期!
作者:剑客泓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