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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对深入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和积极建功军营,起到很好的激励保障作用。
其中,对服役年限、奖励表彰、残疾等级、艰苦边远等情况,明确了具体的加分办法。
文件明确,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也就是说必须“连续服役+连续享受相应津贴+一年以上”才能加分,对于驻训演训、交流任职等2、3、6个月的战友们,即使每年驻训3个月,“断续累计满一年以上”,也不能享受此政策。
那么,计分标准是多少?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对于军士来说,以上加分办法,已经实现全国统一,退役之前就能计算出个人量化分值,可以有的放矢选择退役方式。
对比来看,军官转业计分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军转干部安置方面的文件主要是《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此政策主要是原则性政策,还缺少详细具体的办法措施,特别是没有转业干部量化评分办法,由省级或地级市自行确定,标准不一,五花八门。
小编专门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平台,查阅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其中对艰苦边远地区加分办法各不相同。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1.北京市: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1-4年不加分)。
2.山西省:在一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每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1.7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1年计1分。
3.辽宁省: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团职干部,每满1年记0.35分,累计不超过7分;营职以下干部,每满1年加记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吉林省: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每1年计1分;在三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每1年计2分;从事飞行、潜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每1年计2分。
5.山东省: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6.河南省: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5分,超过5年的,每满1年加1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
7.湖北省:在三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飞行、舰艇、涉核等国家明确的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计0.7分。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计分。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特类岛服役的,对应六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类岛服役的,对应五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类岛服役的,对应四类艰苦地区计分;在三类岛服役的,对应三类艰苦地区计分。
8.海南省:在艰苦边远地区(包括西沙水警区、海上岛屿)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年加3分,从第3年起,每满1年加0、5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既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累计积分。
9.云南省: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计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在一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1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2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3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每满1月计0.4分;在五类及以上地区、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每满1月计0.5分;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每满1月计0.5分。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分别加分。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时间采取分段累加计算的办法计算,原未列入边远艰苦地区范畴、新的文件出台后列入边远艰苦地区的,从新的文件出台之日起计算。
10.甘肃省:在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加5分,超过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所有的加分因素,均以档案记载为准。
如何知道驻地是否为艰苦边远地区?相应类别是多少?
主要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有关规定,大家百度就能查到。
近两年,《退役军人保障法》、军官政策制度“十二章经”、《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法规逐步推开,但现行政策对于新时代转业安置工作已经“跟不上趟”,表现出不相适应,衍生很多矛盾问题。
小编希望,随着下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转业军官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颁发,会更加细化规范转业工作,真正树立服役时间越长、贡献越大、优惠政策越多的鲜明导向,引导现役官兵安心服役、长期服役、多做贡献,而不能因为政策制度的漏洞和执行的偏差,影响军人服役热情,影响青年人参军热情。
作者:三剑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