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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政委〔2020〕59号)精神,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退役军人的救助工作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与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
第三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应积极与同级有关办案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引导并帮助其落实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政策。对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检察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流动人口登记等行政事项时,为退役军人申请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律师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以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了解核实退役军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现实表现,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其相关信息移送同级办案机关,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
第八条 办案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的衔接融合,共同参与和配合做好相关救助工作,精准帮扶退役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产业扶持、就业帮扶、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退役军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第九条 办案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已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观察台账,动态跟踪记录救助和帮扶情况。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线索移送机制,并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分别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在十日内将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报备。联络员负责工作数据统计、信息联络、材料传送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共享工作信息;
(二)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突出问题;
(三)讨论相关案件退役军人的救助帮扶措施;
(四)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
(五)会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积极落实,并及时向对方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对退役军人申请或者由相关单位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经初步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救助程序,优先办理,并及时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该退役军人相关情况(见附件1),对符合第二条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案件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帮扶措施建议等材料书面移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见附件2)。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退役军人或移送单位,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退役军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救助或处理,救助或处理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困难退役军人就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以及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优先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执行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和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解释。执行中遇有具体应用问题,分别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青岛市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时间:2022-11-26 11:34
星期六 来源: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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