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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婚现现役军人(军官、军士及现役转改文职人员),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含配偶为军队人员的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依据2018年颁布的现行标准,从当年1月1日起,符合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分居生活补助费,补助随工资发放。
前段时间,随着军人父母赡养费、军人配偶荣誉金等新福利落地,部分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也同一时间进行了调整完善。
新规调整后,对部队驻地或者执行任务地点在国外的,每人每月增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500元,标准为1500元/月。
另外,对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在同一地区的,除执行作战任务且夫妻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享受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程序如下(夫妻同为军人且符合条件的,只限1人领取军人夫妻分居补助,标准不同的,由标准高的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标准相同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
一是领取并填写《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准确填写军队人员姓名、性别、部职别、常驻地、常年工作、执勤或执行临时任务等地点、配偶姓名、结婚时间、结婚证字号、户籍地址、工作单位及申请理由等等。
PS:对于对所在部队驻地与户籍地在同一地区的,还需要有《夫妻在同一地区享受两地分居区域认定表》。
二是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表》后,并提供配偶户籍证明(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出具的常住户口证明(工作单位工作证明需注明所在单位详细地址)、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同为军人的,需配偶单位出具驻地及未发放分居费的证明)等。
三是交上述申报及审批资料,在《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表》中分别由呈报单位填写意见,填写时注明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起算时间;由审批单位注明批准享受起算时间。在审批后,由审批单位和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及财务部门留存备案。
作者:军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