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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军官、军士退休的安置去向,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套改后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置: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含现役军官和现役文职干部,下同)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含服役时间,下同)4年以上,在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只身到该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户籍在该市并从该市入伍的;
(三)配偶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原有常住户口、从天津市或上海市迁出随军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的;
(四)独生子女在该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或者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或相当职级的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市(其配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或者子女都在该市有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其中一名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或者本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
结合上述政策,再多说几句,也是战友们需要注意的——
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有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之分,安置地点在部队驻地的为就地安置,安置地点不在部队驻地而是跨市(县)的为易地安置。
一是军队退休干部不论从何地入伍,只要爱人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均符合就地安置条件。
二是军队退休干部是外地入伍,但是本人未婚或者爱人不符合随军条件、户口不在部队驻地,就不能在部队驻地安置。
三是易地到大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以及经济发达省份(如广东)一些中等城市安置的,各地的要求条件必须是本人原籍、爱人原籍、入伍地及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只有符合这些条件中的一项才能接收。
另外,依据文首中提到的文件,军队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资料|参考中办发[2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