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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军士长老刘,结婚2年,配偶是老家的。今年他家属2月份生了小孩。
按照相关规定,假期应该是护理假30天加正常假40天,共70天。
为了更好地方便休假,他把这休假70天分成两次来休。
当时,在2月份的时候,他休了45天(报批假时也是写的护理假),同时准备到了10月份再休余下的25天。
但是老刘告诉我,后来因为部队有任务,不准休假了。
这就让他很闹心。
他说,那么这种情况,这25天应该算留下的探亲假,该不该经济补偿?
谈到士官休护理假的事,就不得不先说一下,对于士官护理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依据2016年7月25日,《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规定,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另外,对护理假与军官、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明确,护理假不计入年休假期。也就说当年休完年休假的军人,符合护理假条件的,仍可以准休护理假。
那么问题来了,护理假从哪天开始算?
按照常理,拿四级军士长老刘这件事来说,他前面休的假期应该是护理假,后面留下的是探亲假,因为小孩是2月份出生的。
应该给予经济补偿,但是规定没有明确休护理假哪天起算,有的单位肯定会就低,把前面休过的全算探亲假,这样就不需要补助,确实损害了战士利益,不补钱,来年又不补假。
相关规定明确,只有未休完的基础假才补钱。
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只有界定护理假的起算日期,才能知道你留下的是探亲假还是附加的护理假?
关于如何去界定护理假起算日期,从相关现行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给出。
但是,我对于士官休护理假,觉得有几条要素:
一是已婚士官,符合《规定》要求;
二是在填列休假报告表中,一定要备注是护理假。(从休假当天离开单位起算,也就是休护理假开始了。)
三是原则上士官在行使假期中可以将两类假同时合并一处休,也就是探父母(配偶)假+护理假。
但如果要分开休,最好在休假报告中明确这一点。
比如四级军士长老刘70天的假,前期休了45天,并且明确是护理假,那么可以理解为:30天的护理假已经休完,探亲假休15天。
再来说,老刘单位因为部队有任务,所以面临的剩下25天假不让休。
对未休完的基础假,是可以给予补偿经济费的。
在相关规定中明确:
军官和士官休假,均不能跨年安排。但对于全年未休假的军官、士官或已经休假但中途被召回后,未安排补休的军官、士官均可以申报未休假经济补偿。
个人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一句,未休假的军官、士官要及时向单位汇报实际情况,各单位相关部门会在翌年1月份对上年度未休假的情况进行统计公示。
基于以上阐述,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点:男士官在休护理假时被召回后,又没有安排补休的,能不能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根据《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的内容,未休或未休满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第二点:类似于“打包”休假的合并未休假经济补偿,是可以给予补偿的。比如四级军士长老刘休假70天,已休45天(30天的护理假+15天的探亲假),未休完的25天探亲假,应给予经济补偿。
官兵因为工作原因没有休假,或假期未休完,应该领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有的战友可能会担心,发放补偿经费会有拖延的情况?
不用担心,通知明确: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
时间限定得死死的,2月底前哦。
一位转改文职的退役士官,说他是社招文职人员,因为爱人要生产,想休护理假,机关却让他自己去找政策出处,不然不给请假。
在实际处理当中,有些单位在认定中,会模棱两可,对士官休护理假的政策认识不到位,特别有的存在把士官该有的未休完经济补偿否了。
根据《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在护理假这一块,国家未作专门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法规作出了规定。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发现除河南省规定男方可享有护理假一个月之外,其他地区多为5-15天。也就是说,在社招男文职人员是否享受护理假、享受多少天这一块,确实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
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准予休护理假是可以的,但是否可以同现役军官、军转文一样享受男方的30天护理假,这个事情的决定权归所属单位,主要看工作安排与人文关怀程度了。
说实话,休假,本身是官兵的正常权益,而对官兵正常权益的保障,对上,要有组织层面对政策的“吃透,会用,能讲”,对下要做好宣传,并及时对政策的问题给出满意答复。
文职人员也是军队人员,适用有关规定。凡事要有出处,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但对于如何能让政策进一步“活”起来,事关军人权益保障,仍值得我们思考。
作者:剑客高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