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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0-11 15:20 星期一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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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新退役军人办发(2019)4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具体指导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个性化培训机构是指符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要求标准,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指定或认定为承担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任务的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院校、技工学校和培训企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与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相关的学历、技能和相关行业资格的教育培训工作,并提供相关培训保障。

    第五条 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依托社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利于就业、促进稳定的原则,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重点,以大力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形成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训能力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体系,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提供良好优质的培训服务。

    第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要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方法手段,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能力,全面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的质量水平。

    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章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承担综合管理、培训教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内设机构;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财务独立、收支单列;

    (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场地和相应的办公设备,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三)具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够满足一次培训50人以上所需要的专用教学场地及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教室(场地)数量满足同期最大规模培训人数需要,每间教室达到每名学员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研讨场地,研讨场地不少于2个;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师资力量,专(兼)职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不低于教师总数的80%;

    (五)个性化教育培训专业应与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相关,不得借培训名义作其他用途。个性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积极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年度教育培训取得国家、自治区级学历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培训数的80%;

    (六)收费项目要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有关规定,并有相应的教学培训经费保障。

    第八条 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向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2.机构情况说明或简介;

    3.培训机构近期视频短片;

    4.就业情况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开设的教育培训专业、收费标准、近几年培训就业情况、就业创业服务情况等。

    5.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评估。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评分情况,组织抽查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和新疆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正式行文,认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

    第九条 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培训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不断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组织对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培训绩效、培训发展能力和就业创业情况。对培训专业滞后、培训效果不明显、促进就业创业不力、违规套取专项培训资金的,取消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资格;违反有关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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