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时间:2021-09-29 16:04
星期三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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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且军转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新政规定,进行自然更替。(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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