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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2017年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两年6期300人短期疗养的开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得到了广大重点优抚对象的一致好评,总结前期开展短期疗养工作的经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短期疗养是通过购买社会疗养资源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入院进行常规体检,并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座谈交流、文娱活动、参观游览等服务。
《办法》规定短期疗养基本原则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在经费保障上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办法》规定短期疗养对象条件必须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区外疗养对象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原则上从烈士遗属和曾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确定。
《办法》规定了区内短期疗养的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为10天,区外疗养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标准统一为每人5000元。
为降低疗养对象在疗养过程中因突发疾病带来的安全风险,《办法》对参加短期疗养对象年龄进行了规定,参加区内疗养对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参加区外疗养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规定承接短期疗养单位在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开展疗养相关活动时,应按不低于15:1的比例配备随队医护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本《办法》还对短期疗养主管理部门、承接单位、实施方法、监督管理等作以明确。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9-28 17:31
星期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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