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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做好新时代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执行“阳光安置”工作措施,健全完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坚持树立重德才、重实绩、重贡献的安置导向,将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贡献情况与安置结果相挂钩,切实提升军转安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1〕43号)等文件制定。
考核内容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是以军转干部的服役年限、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衔(文职级别)等级、任现职(级)年限、特殊工作年限、参战和执行重大任务情况,以及受奖励、表彰、处分情况为主要内容。
评分项目及标准
根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内容,设置8大类评分项目,其中奖励、表彰及处分项目共设置23小项。每个项目按照不同标准设置分值。
(一)服役年限计分
根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中“参军(入伍)登记表”所示批准之日起,至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每服役1年计1分,不满6个月的计0.5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入伍前在地方工作或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含国防生)学习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时间,不计算为服役年限。
(二)职务(专业技术) 等级计分
根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转业前所担任的职务(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 等级计分。排职(技术14级)、副连职(技术13级)、正连职(技术12级)、副营职(技术11级)、正营职(技术10级)、副团职(技术9级)、正团职(技术8级)、副师职(技术7级)、正师职(技术6级),分别计5、10、15、20、25、30、35、40、45分。
(三)军衔 (文职级别)等级计分
根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转业前的军衔(含相应的文职级别) 等级计分。少尉(文职9级)、中尉(文职8级)、上尉(文职7级)、少校(文职6级)、中校(文职5级)、上校(文职4级)、大校(文职3级),分别计5、10、15、20、25、30、35 分。
(四)任现职(级)年限计分
根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转业前担任的职务(职级)年限计分,每满1年计1分,不满6个月的计0.5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五)特殊工作年限计分
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工作和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每次工作满1年计2分,不满6个月的计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六)参战和执行重大任务计分
参加作战的,每次满1年计12分,不满6个月的计6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执行重大任务(处突维稳、抢险救灾等),每次满1年计6分,不满6个月的计3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七)奖励、表彰计分
1.奖励计分
(1)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战时或执行重大任务三等功)、个人一等功(战时或执行重大任务二等功)、个人战时或执行重大任务一等功,每次分别计1、5、10、15、20分;
(2)战区级单位、省部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每次计25分;中央军委、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每次计30分;
(3)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 每次计50分。
2.表彰计分
(1)军委机关部门、战区级、省部级以下单位评定的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每次计2分;
(2)军委机关部门、战区级单位、省部级单位评定的表彰,每次计5分;
(3)中央军委、国务院评定的表彰,每次计10分;
(4)党中央授予“七一勋章”,每次计50分。
(八)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每次分别减2、6、10、15、20分。
2.服役期间受军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的,每次分别减1、3、5、7、9、11分。
考核认定办法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以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评分。
(二)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一经移交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则上不再补充任何材料。确需补充完善的奖惩和调职调级材料,
由军队大单位和军委机关部门的干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三)获得个人奖励、表彰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中必须具有个人奖励、表彰相关登记(报告)表或表彰通报(通令)复印件;获得平时二等功(战时或执行重大任务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除相关登记(报告)表外,还应具备通报(通令)复印件。受到处分的,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表(报告表)》及其它有关处分材料。
(四)参战、执行重大任务以及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工作和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档案中必须具有部队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类考核项目计算时间均截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考核程序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工作结合档案审核移交工作同步开展,由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查阅档案资料。档案初审人查阅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资料,采集相关信息。
(二)赋分。档案初审人根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评分项目和标准,为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赋分,填写《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赋分表》。
(三)复审。档案复审人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及赋分成绩再次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初审人和复审人共同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赋分表》上签字确认。
(四)公示。将功绩制考核成绩向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复核成绩及签字确认。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对本人功绩制考核成绩无异议的,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赋分表》上签字确认。
2.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对本人功绩制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申请或提供补充材料。补充材料需由军队大单位和军委机关部门的干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3.公示期满后,档案初审人和复审人共同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申请内容或补充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成绩告知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本人,并由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本人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赋分表》上签字确认。
4.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因各种原因不能对其功绩制考核成绩签字确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的,公示成绩视为其功绩制考核最终成绩。
(六)公布。将功绩制考核最终成绩向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公布。
七、考核成绩计算及运用方法
(一)功绩制考核成绩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教育培训考试成绩的20%之和,作为功绩制考核的总成绩。功绩制考核总成绩是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使用中央增加行政编制安置的主要依据。
(二)各接收单位在实施阳光接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时,要将功绩制考核总成绩的50%纳入考试成绩,切实发挥好功绩制考核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的作用。
考核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机制,规范功绩制考核工作,是改进和完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方式,深化阳光安置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制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功绩制考核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档案审核移交及功绩制考核实施方案,确保考核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保障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军队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做好考核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三)严守纪律规矩。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持公开透明的考核原则,严格执行考核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功绩制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军转发〔201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