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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法委,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局、国资委、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武警青海总队政治工作部:
为认真贯彻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发〔2018〕2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和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经过部队的教育培养,锤炼了良好的政治素质、意志品质、奉献精神、适应能力和身体素质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各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奋力推进我省“一优两高”战略,充分认清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政治责任感。要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帮助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伟大实践,为更好实现他们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优秀企业以及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等教育资源,构建我省新时代退役军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二)建立承训机构目录。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完善本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实施分级、分类挂牌管理和考评奖惩激励机制,每年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省级培训机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招标确定,挂“青海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牌,市(州)级培训机构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自行确定。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
(三)开展前移储备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承训机构,积极主动会同驻地部队,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宣传我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等,为部队开展退役前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帮助。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个性化及清华大学网络培训。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其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承训机构作用,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适应能力及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适应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年。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可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士兵,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就读省内成人高校,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退役军人创业调查研究,将创业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依托各类承训机构,采取灵活方式方法,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三、落实政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七)加大招录(聘)政策倾斜力度。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特别是青南地区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并逐步扩大招考数量。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2018〕8号)精神,全省所属六州乡镇事业单位每年从驻青部队即将面临退伍的士兵中公开招聘50名工作人员;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时,均要拿出10%的计划,在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中定向考录。组织部门在开展选调生工作时,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八)加大金融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重点帮扶人群给予倾斜照顾,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和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服务保障的企业单位,按规定优先享受政府性融资担保、担保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要求,落实好国家有关退役军人以及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九)加大就业优先保障工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面向社会用人单位招聘会时,要优先为退役军人服务,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退役军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对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服务保障,优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环境
(十)提供服务平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借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一)提供多元服务。各地要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积极倡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依托现有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实施专业指导,做好跟踪问效,提升服务质量。要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帮带,对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进行指导。要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鼓励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
(十二)提供服务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优先向退役军人开放,并视情设立退役军人专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较多且创业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费用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简化审批程序、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十三)强化职能任务。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建规立章、完善制度,选好用好承训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步调一致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十四)严格追责问责。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搞好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平台和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参加教育培训等时机,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变,顺利融入社会;鼓励他们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人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社会尊重。要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要积极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9-27 16:59
星期一 来源: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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