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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17 17:03 星期五 来源: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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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烈属、军属、退役军人的社会政治地位,增强他们的荣誉感,激发广大官兵爱国强军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认真核准对象。悬挂光荣牌对象为“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此次悬挂光荣牌工作涉及的家庭多、范围广,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宣传告知,深入开展摸排工作,认真核对、统计。同时,建立常态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做到一经发现、立即登记、及时挂牌,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

    三、严格光荣牌悬挂和管理。要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 (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四、严密组织实施。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的样式,由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落款为“甘肃省人民政府”;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光荣牌悬挂工作。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数据管理。本《通知》印发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的依申请更换。

    五、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对现役、退役军人爱岗敬业、艰苦创业等为军地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强化督导检查。省、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有关情况。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各地务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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