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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办法(试行)
时间:2021-09-17 16:56 星期五 来源: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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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厅”)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的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厅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是起草法规规章的牵头处室,厅机关各处室是起草法规规章的具体承办处室,其中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处室是主办处室,相关处室是会同办理处室。

    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综合性法规规章,由主管法治工作的厅领导指定起草主办处室。

    第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应当注重研究、论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方式、措施、途径等内容,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在申报立法计划项目前应当组织立项论证。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各处室申报省厅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厅机关各处室按照政策法规处的要求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各处室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意见。

    第六条主办处室申报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法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立法进度);

    (二)法规规章建议稿;

    (三)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按照《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和《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当会同政策法规处制定起草计划,严格按程序办理,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和监督。

    第九条法规规章按照下列程序起草:

    (一)主办处室组织调研论证,形成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

    (二)主办处室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后,形成征求意见二稿,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向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如修改幅度较大或者修改涉及原则性问题,主办处室还应当同时再次征求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主办处室对征求意见二稿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法规规章内审稿送政策法规处审查。主办处室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规规章内审稿;

    2.起草说明(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对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系统内外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3.第一款所述的征求意见稿;

    4.第二款所述的征求意见二稿;

    5.省直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原件;

    6.召开论证会、听证会进行调研论证的,还应当提交论证会、听证会的笔录原件及论证、听证报告和专家意见书等内容;

    7.制定法规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以及其他参考文件。

    (四)政策法规处对法规规章内审稿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主办处室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如修改幅度较大或者修改涉及原则性问题,主办处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五)主办处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内审稿后形成法规规章审议稿,并将以下材料一式17份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

    1.法规规章审议稿;

    2.法规规章审议稿的起草说明;

    3.条文注释稿(制订法规规章,重点就设定新制度的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修正或者修订法规规章,重点就修改的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

    4.属于修正或者修订法规规章的,还应当附修改对照稿。

    (六)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主办处室按照厅长办公会审议意见修改审议稿,形成法规规章送审稿,并修改起草说明、条文注释稿、修改对照稿,连同制定法规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以及其他参考文件,根据《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定程序,将法规规章送审稿提请省司法厅审查;厅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主办处室应当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审议稿后,重新送政策法规处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法规规章送审稿提请省司法厅审查后,以及省政府将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协调主办处室,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的要求做好法规规章调研、论证、修改、听证等工作,主办处室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主办处室、政策法规处应当注意保存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的资料,重点做好反馈意见原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笔录的保存。

    第十二条在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主办处室、会同办理处室、政策法规处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必要时应当召开协调会。

    第十三条会同办理处室应当按照主办处室的要求起草、修改与本处室职责相关的内容,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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