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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按照规定可参加或享受有关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等退役军人。
第三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军人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退役军人,均可在退出现役后的任一年度,选择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自愿申请、自选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以及部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牵头认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及其专业;
(四)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
(五)组织退役军人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六)统计退役军人报名、入学等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
(八)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指导所属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工作;
(三)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服务;
(四)指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参与督导职业培训工作,参与检查、考评职业培训承训机构。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指导所属定点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报考高职高专等高等院校退役军人的招考、录取工作;
(四)参与监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参与考核评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
(五)参与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核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督促加强经费的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负责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我省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负责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我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大力开展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更新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并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驻滇部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前的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以及政策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保密教育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按照规划、计划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提供教育培训情况,负责招生、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优先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负责退役军人学员的学籍档案(适应性培训等短期培训除外)管理、交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跟踪问效。省级主要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标准、规范、政策及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结合各自特点、条件和优势,主要负责组织承训机构具体实施,办出特色,打造品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结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和培训需求,在省内选定准入手续全、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齐、教学质量高、管理制度严、社会信誉好、就业效果佳的院校和机构,以及基础设施完善、辅助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服务队伍专业、服务机制健全、服务举措有力、管理制度规范、入驻团队聚集、就业效果优良的基地作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建立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
第十七条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实行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八条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不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付费、要求参加的适应性培训等短期培训)。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在接收报到的1个月内开展,全员参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个性化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开展。
第十九条 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
(一)退役军人接受我省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的,可凭初中毕业证(九年义务教育证)和身份证注册入学;
(二)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等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可报考指定的省内高等职业院校;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及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提升;
(四)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及以上表彰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 参加1年及以上长期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在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学习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免除学杂、住宿、技能鉴定等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参加1年以下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的退役军人在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学习期间,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培训项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按照实际参训人数、统一支付标准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拨付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中职教育实行春、秋2季注册入学,其他学历教育按照教育部门要求招生入学。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于每年招生前,将招生简章(含院校简介、专业设置、学习时间、学制、报名程序、录取报到要求、助学办法、推荐就业方向等)印发至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走进军营政策宣讲、退役军人离队返乡、报到登记、专场招聘等时间节点,适时做好宣传、动员、引导、报名等工作,并及时将招生简章和有关政策在办公场所、宣传栏和当地报刊、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军人入学就读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按照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退役军人报名情况组织招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附件1)、填报志愿,同时提供退出现役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大1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含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安置属地、人员类别、退役后是否参加过免费教育培训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第二联)》(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向其本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报名、审核情况,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3),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意愿需求和报名情况,与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沟通协商教育培训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第二联)》、《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证明、证件,按规定时限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有关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招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推迟报到的,按照本人所报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入学后,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负责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办理退役军人学籍登记手续和验证入学、备案手续;高等院校承训机构在退役军人入学报到时负责办理其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据实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入学人员统计表》(附件4),于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军人入学后1个月内报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退役军人学籍档案,并在参加培训退役军人结业(毕业)时及时办理学籍档案交接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学员按照所属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立足市场需求,在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指导下,根据退役军人学员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多元需求,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实用技术、职业技能为主的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要针对退役军人需求多元、自主性强等特点,对有创业要求、培训意愿和具备一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退役军人学员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能力。
第三十五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帮助退役军人学员顺利完成学业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完成学业并考试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六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组织退役军人学员到企业、用人单位等实训基地学习,利用校企合作关系,采取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等培训方式,实现退役军人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第三十七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为结业(毕业)退役军人学员提供至少1次就业推荐机会,并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结业(毕业)后,通过创业方式实现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金融等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每2年对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组织1次考核评估。对不能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资质要求的,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虚报、套取、违规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退役军人学员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军人学员实现就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规章纪律,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退役军人学员,由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安置科目,主要用于1年及以上的长期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住宿、技能鉴定、生活补助等开支,以及1年以下的中期、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所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教育培训工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对参加1年及以上长期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按照2年每人6000元或中央财政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安排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并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实际培训年限分年核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后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1/3,州、市、县、区财政承担2/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教育培训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州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绩效、培训效果、就业情况、补助标准,对应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提供的《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入学人员统计表》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教育培训经费。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教育培训阶段和进度,应于教育培训结束后或于当年年底前,及时审核、足额拨付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分配下达和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挤占、截留、克扣和挪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安排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核准通知书,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4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2011年9月22日印发的《云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云政发〔2011〕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2.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3.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报名登记表
4.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入学人员统计表
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时间:2021-09-13 16:49
星期一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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