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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士兵服役年限,兵役制度演变,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1-09-09 09:56 星期四 来源:军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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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最新版《兵役法》已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通篇来看,《兵役法》的第一个改点便是:由“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通过梳理我国兵役制度的演变,可以发现这一改革意味深长,值得细细品味。

    开始实施义务兵役制

    1955年我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实施前,我军一直施行的都是志愿兵役制,尤其是战争年代,志愿兵役制为部队保留骨干,提高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到了和平建设时期,这一制度的弊端便开始显现,最直观的就是由于当时的志愿兵役制无固定服役期限,使战士和基层骨干的年龄普遍偏大。

    军委曾对5个团的士兵做了调查,年龄26岁到30岁的士兵占到士兵总人数的25%以上,占比最大的团,比例为40%。其中,服役期5至9年的士兵人数,最高占到士兵总人数的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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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些问题凸显出来,譬如,士兵家庭生产问题,了解中国现代史的人都知道,在那个年代一个壮劳力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意味着什么。再譬如,士兵的婚恋问题,在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持下,士兵婚姻问题是部队管理的大问题。二三十岁正是一个男人风华正茂的年纪,对婚姻的渴望是强烈的。

    为此,根据总参谋部指示,济南军区派出200多人组成的调研团在河南遂平展开了调研。同年8月总参谋部正式向军委提出实施义务兵役制报告,10月军委兵役法研究室成立,第二年3月,毛泽东签署命令,兵役法委员会成立,专门负责起草兵役法草案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会上,时任国防部部长的彭德怀元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做了说明,他指出,志愿兵役制在过去各个革命时期,对争取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

    但是,由于志愿兵役制缺乏定期征集和定期退伍的制度,不利于积蓄强大的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己经不能适应目前军队建设的需要了。这就要求我国迅速实行适合于现代国防建设需要的兵役制度,实行定期的征集和退伍制度。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定从1955年开始实施义务兵役制。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做出了规定:陆军、公安军3年、空军、守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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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转眼间来到1965年,义务兵役制实行的这10年时间里,我国安全形势发生了的深刻变化,中苏关系不断恶化,美军入侵越南,偏安一隅的湾湾国军开始图谋反攻……

    鉴于这一变化,军委做出“调整士兵服役年限”的决策,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军士和兵的服役年限的决定》,将义务役期限调整为:陆军的步兵4年、陆军的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5年、空军5年、海军的舰艇部队6年、岸上部队5年。

    士兵服役年限延长后,部队战备训练水平进一步提高,部队的全面建设得到了加强,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最突出的就是退役士兵大龄化的问题。

    为此,总参谋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士兵服役年限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证,并于1967年6月向军委递交了《关于缩短战士服役年限的报告》,12月中央做出决定,调整义务兵服役年限,陆军为2年,空军为3年,海军为4年。

    1978年,不少部队反映,由于对义务兵服役年限缩幅较大,保留骨干的措施没有跟上,给部队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一些技术兵刚掌握专业技术就要面临退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邓小平在军委座谈会上提出了按干部待遇实施志愿兵制度的设想。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服役期限改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并规定: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在部队长期服役。其服役期限为15至20年(含义务兵期限)。从此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沿用了6年,1984年5月,经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全体会议审议,正式通过新《兵役法》。

    士兵的服役期限调整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明确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可以改为志愿兵,将志愿兵的服役期限调整为13至17年(含义务兵年限),规定我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被删除

    14年间,《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发布实施,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改称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可改为士官。《兵役法》再次修正,“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被删除,“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再次明确了兵役主体为志愿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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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兵役法》修订,虽然没有对士兵服役年限做出修改,但再次明确了兵役主体为志愿兵役制。

    结合国防和军队体制编制改革及强军实践,在相关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基础上,回眸我国兵役制度改革全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士兵家庭生活生产、个人婚姻、退役安置等问题有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后,志愿兵役制对于夺取革命胜利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可行的优良制度。

    突出这一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军队时刻准备打仗及聚焦胜战的决心。


    作者:退役再出发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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