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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安新区党工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特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直相关单位,制定了《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引导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促进军民融合、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助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为我省的退役军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使退役军人就业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牵头部门:省教育厅;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培训需求调查、“一对一”职业规划,为部队官兵退役后就业创业提前做好准备。(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加大实操课程比重,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牵头部门:省教育厅;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目录,各类目录按相关规定确定后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向社会发布。建立承训机构准入、内部管理、质量考评及奖惩等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跨省内地区教育培训;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跨省异地教育培训。(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就业扶持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拿出一定比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乡(镇)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拿出适当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乡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军人,年龄可适当放宽,招聘到乡(镇)事业单位的,学历可适当放宽。(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
人民警察特殊职位可以采取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办法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进行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可按相关规定比例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降低或取消担保门槛,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部门: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拓宽就业渠道。各地要深挖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形成岗位目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消防、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职位、辅警、安保等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职位优先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聘)。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组织16-24岁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参加青年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就业困难帮扶力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失业的,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可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优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引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开设“绿色通道”,退役军人办理自主创业申请的,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创业创新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提供创业金融税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贷款管理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群体优先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人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责任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六)给予创业资金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七)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服务体系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等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军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职业规划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严格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积极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举措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本实施意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相关部门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