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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62元(抗日老战士达到每人每年15422元)。在此基础上,各级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规定比例的要求完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48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县两级财政按4:6分担比例承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520元,地方承担的130元由省级财政补助50%,市(州)、县各承担25%。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520元,地方承担的13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49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具体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上述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九、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下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十、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doc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5日
贵州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9-08 11:01
星期三 来源: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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