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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08 10:19 星期三 来源: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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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社﹝2020﹞133 号

    各市(州)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医保局: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军人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制定了《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

     

    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军人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医疗保障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以及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经费。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及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

      医疗保障经费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 缴费补助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五条 医疗费用补助用于以下情况: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七条 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八条 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医疗费用应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厅按照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审定的优抚对象数据和下达我省的医疗保障经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省财政厅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州)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省监管局。

      省退役军人厅在收到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省财政厅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向市(州)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测算,需下达到县的资金,在30日之内审定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特区),并将经费分配情况报送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结余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书面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退役军人厅和省财政厅、省医保局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年末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和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和医疗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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