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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退役军人通〔2020〕13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坚持“立足济难解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生活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贵州省户籍,已采集信息并审核通过入库,且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对象(以下简称“援助对象”)。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一般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第二章 帮扶援助责任主体与情形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生活帮扶
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基本生活存在常年困难的拟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状况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帮扶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医疗帮扶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困难退役军人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免收或减收住院押金。
各地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实施救助。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地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组织优抚医院为困难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三)住房帮扶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农村籍困难退役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做到应改尽改。
按照属地原则,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属地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通过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且在审查退役军人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四)其他帮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对生活遭遇突发变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形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2年内或实施后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1年内或实施后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三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帮扶情形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帮扶援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补差确定基本保障金。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人员,在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困难程度,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补助金;对符合临时救助生活帮扶情形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
第七条 对符合医疗帮扶情形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帮助申请临时救助资金,并可通过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予以一定资金资助。
第八条 对符合住房帮扶情形,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第九条 对符合其他帮扶援助情形的,各地有关部门可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帮扶援助标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并实行县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代办机制。
(一)个人申请。拟帮扶援助对象持身份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困难证明材料以及帮扶援助申请(含本人基本情况、申请援助项目及理由等),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及时予以办理;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根据申请事项,及时代办送至有关责任主体部门,并将相关责任主体部门的审批结果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协助代办后续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安置地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各地要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家单位<关于设立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退役军人通〔2019〕31号)要求,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设立,将退役军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特殊困难纳入帮扶援助内容,为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第十三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精神,将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第十四条 帮扶援助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该作为不作为或弄虚作假乱作为的行为,坚决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已骗得帮扶援助资金或物资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资金或折价物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此前已有规定,但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情形仍按已有规定执行;原民政、人社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及与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的有关政策凡未明文废止的仍继续执行,执行主体自然转隶为各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帮扶援助标准, 但须对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指导,逐步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1-09-07 10:52
星期二 来源: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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