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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黔退役军人发〔2020〕6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褒扬纪念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做好我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异地祭扫组织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异地祭扫组织服务范围。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烈士亲属需要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内市(州)、县(市、区、特区)开展跨境祭扫活动的。
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纪念地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更改。
(二)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直系侄儿侄女。
二、异地祭扫组织服务方式和接待
(一)组织祭扫。对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参加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二)自行祭扫。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后,可自行前往祭扫,原则上每年1次,参加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三)祭扫接待。1.制定方案。烈士安葬地或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制定祭扫接待方案,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组织领导到位。每年清明节前,根据烈士亲属前来本地参加祭扫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化措施,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祭扫时间、祭扫方式、线路规划、食宿安排等各项内容。2.信息核对。烈士安葬地或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到异地祭扫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核对,并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确保信息准确,管理服务到位。3.协调保障。烈士安葬地或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将祭扫接待方案反馈至组织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通报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针对烈士亲属除祭扫外其他需求事项,要及早做好协调沟通,在政策范围内服务保障到位。
三、异地祭扫组织申报程序
(一)书面申请。对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在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申请,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祭扫地点、具体时间、日程安排等,同时申请人需提供:烈士证明书(烈士光荣证)、村(社区)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户口本或者派出所提供的常住证明。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协助烈士亲属办理相关证明。
(二)审查核实。烈士亲属递交异地祭扫申请后,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异地祭扫人员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户籍不在本地但属于本地常住人口或者长期在外居住的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要及时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是否存在多处申报等情况。
(三)制定计划。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异地祭扫人员情况核实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资料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汇总,制定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于9月15日前报至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参加异地祭扫活动的总体情况,统筹指导、有序安排。各市(州)将异地祭扫日程安排及参加异地祭扫详细名单梳理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全省祭扫情况,及时对接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全省异地祭扫活动安全有序。
(四)开具证明。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对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五)信息反馈。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已确定参加祭扫烈士的亲属名单通过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反馈申请人,并将异地祭扫信息提前1个月内向烈士安葬地或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
(六)宣传告知。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祭扫出发前,对烈士亲属和陪同人员进行一次行前教育,宣传告知外出需要注意事项、相关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参加异地祭扫烈士亲属待遇保障清楚、祭扫流程明白、安全意识牢固、遵纪守法自觉。
四、异地祭扫组织服务保障措施
(一)食宿及差旅费补助标准。1.组织祭扫。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费、保险费及食宿费。对于包车来往祭扫地的,交通费按实际费用计算,食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处级及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需要乘坐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前往祭扫地的,乘坐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食宿费均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处级及以下标准执行。组织祭扫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带队领导和工作人员人数,根据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总人数合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到达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后,交通及食宿费按照公务接待标准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2.自行祭扫。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开具介绍信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省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含高铁)票或客运汽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
(二)交通出行优待。1.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过高速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高速公路优先通行服务。2.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3.参加祭扫活动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
(三)文化服务优待。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三属”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五、异地祭扫组织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异地祭扫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异地祭扫宣传力度,切实摸清摸准本辖区烈士亲属情况,了解祭扫需求,对有意愿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告知异地祭扫程序和政策规定,防止临时性申请异地祭扫和无备案、无手续自行祭扫回程后无法报销相关费用等情况发生。对参加异地祭扫的人员,要加强行前教育,引导其错峰出行,同时提醒烈士亲属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各种不实舆论、虚假信息进行煽动和挑唆,外出集会、串访串联及其他违法活动。
(三)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积极探索网上办理申请业务,并积极帮助提供网上祭扫、就地祭扫和代为祭扫服务,尽最大努力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提供优质服务。
(四)注重安全管理。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及时对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排除各类隐患,完善基础设施,提升陈展水平,美化净化环境,确保祭扫活动安全进行。
(五)规范祭扫秩序。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和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祭扫期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拒缴过路费、拒付住宿费、拒购景区门票、破坏公共设施、堵门堵路、要求超标准接待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可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做好本地区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6月15日
贵州省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1-09-07 10:39
星期二 来源: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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