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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退出现役由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第四条 残疾军人按其残疾部位、残疾情况,依照《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用范围,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因战致残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根据实际需要,确有必要的可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上浮20%之内进行配置。
第二章 配置程序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六条 残疾军人初次配置或者正常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由该站代为报送至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可直接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对及查阅申请人的残疾证件和残疾档案,对申请人伤残部位及所申请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认真审核,并比对《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年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及《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一式四份,连同申请人伤残证件复印件及能够说明申请人残疾部位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及《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返还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签批同意的《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材料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快递送达等方式送达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配置机构。
配置机构根据申请人相关情况确定具体配置时间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收到配置具体时间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残疾军人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配置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配置。
第九条 残疾军人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原因出现问题的,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承诺及服务承诺,持保修凭证自行到配置机构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条 康复辅助器具超出保修范围在使用中损坏,未达到使用年限需维修的,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包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损坏原因,经批准后可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配置机构免费维修。
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购买或者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所有费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予承担。
第三章 配置机构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配制厂商作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配置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配置及保修义务。
配置机构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在30天之内定制或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并在确定配置或者维修具体时间后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配置机构为申请人配置及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配置范围、使用注意事项、费用限额等具体事项。残疾军人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相符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为其选配合适的康复辅助器具。残疾军人要求或者实际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与残疾部位不相符合的,配置机构有权拒绝给予配置,并应当及时通知作出审批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残疾军人要求外购指定配置机构产品范围以外的康复辅助器具及辅料或者要求增配辅助材料的,应当向配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配置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超限部分费用自付、管理费收取等相关内容,并与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签署协议后方可配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承担《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内对应产品最高限价以内的价格费用。
第十四条 为方便残疾军人,对于简易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尽量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供相应的送货服务;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鼓励配置机构采取上门配置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配置情况,配置机构每季度末填写《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汇总表》,连同相关书面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按合同规定支付配置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公布,并视情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残疾军人依照本办法相关程序规定到配置机构配置或者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本人的交通费(乘坐汽车、火车)和食宿费,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按照此标准增加补助1名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乘坐汽车、火车)和食宿费。
申请补助费用的残疾军人及陪护人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补助的天数不超过3天,补助金额为票据金额的50%。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的配置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审批、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审批配置器具以及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专项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伤残民兵、民工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1-09-07 10:24
星期二 来源: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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