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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印发《常态化采集更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退役军人发〔2020〕4 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区、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常态化采集更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要指 导属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地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 象进行全面梳理,将应采集未采集人员尽快采集完成,重点是2019 年新增人员,要点对点通知到位,做到应采尽采,2019 年新增人员采集完成情况请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报送。
附件:常态化采集更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实施办 法(试行)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 年 2 月 27 日
(联系人:瞿善勇、刘于思,联系电话:0851—85160032、85160017)
常态化采集更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常态化采集更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 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 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收尾和后 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电〔2019〕19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贵州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 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红军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十二类人员(以下统称“服务管理对象”)。
服务管理对象自主申报信息采集更新应提供下列证件或材 料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立功证件;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应采集更新信息当事人不能亲自前往申报的,可以适当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报采集更新信息。
第三条 常态化采集更新信息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协调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负责前端采集工作。
第四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集中采集更新信息和信息数据初审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 辖区信息采集更新和复审信息数据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省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的统筹调度和信息数据审批。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优抚、移交安置、军休管理服务、就业创业、褒扬纪念、权益维护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在办理有关服务管理对象待遇落实、户口落户、组织关系或保险关系转接、就业创业扶持或培训、权益维护、褒扬表彰奖励及其他资格审查等环节中,要将信息是否采集更新作为办理其他手续的首要前置程序,先采集后办理。
第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常态化走访慰问和日常服务接待工作中,应将核查和服务管理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作为首要环节开展。
第七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退役军人服务接待大厅设立信息采集更新办理窗口,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设立信息采集更新服务点或开展流动采集更新信息服务。各地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采集更新信息;对长年在异地工作生活等人员,可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件、邮政快递、传真等方式收集资料或 委托其工作生活经常地的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机构进行采集更新 信息。委托异地采集更新信息的,应做好数据流转推送,由户籍 地所在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数据初审上报。
第八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服务管理层级对本辖区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服务管理对象提供信息采集更新服务,信息采集更新应结合服务管理对象报到登记、档案接收、党组织关系转接、保险接转等工作开展“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军休管理服务等部门在办理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相关手续时,应事先告知并引导有关当事人到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已采集人员开具信息采集回执,当事人持信息采集回执继续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应对本地区服务管理对象因迁入、迁出、死亡等原因增减或相关信息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审后,同步在系统中予以更新,确保人员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常态化采集更新信息工作与发放相应待遇、悬挂光荣牌等日常工作统筹安排部署, 明确专人负责,不仅要在信息采集库中及时录入更新信息,还要与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同步完善。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媒体、工作交流群、点对点电话对接联系及张贴公告、 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进行宣传,让服务管理对象知晓信息采集政策,引导应采集信息人员自主申报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信息数据管理维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 关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加强对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每年度新增服务管理对象要做到随到随录,年度新增服务管理对象数据,必须在当年内全部录入完成。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并通报情况。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提请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列入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年”、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标准化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作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采集信息需更新的,按照本办法实施;应采集而未采集信息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常态化采集更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09-07 10:20
星期二 来源: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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