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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困难退役军人 “急难愁盼”问题, 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联合河北省慈善总会推出 “关爱1-4级分散供养困难残疾军人”项目。 河北省、市、县三级“我为退役军人办实事”活动经验交流视频会议
残疾军人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作出了巨大牺牲和突出贡献。
根据残情不同,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共分为1-10级,其中伤残情况较重的1-4级残疾军人退役时,可自愿选择由国家集中供养或在家中分散供养。
据了解,就河北省来看,1-4级分散供养残疾军人虽然已经享受了国家规定的各项抚恤优待政策,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部分家庭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仅靠残疾抚恤金维持生活,亟需关爱帮扶。
新版残疾军人证封面样式
此次项目主要针对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1-4级分散供养残疾军人进行资助。
10月8日起,户籍在河北省范围内,有帮扶需求的1-4级分散供养残疾军人可自愿委托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
一、资助对象
户籍在河北省范围内,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1-4级分散供养残疾军人。
资助范围
申请“关爱1-4级分散供养困难残疾军人”项目资助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为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的;
2.在申请前2年内享受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的;
3.在申请前2年内享受过临时救助、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等急难社会救助的。
不予资助范围
1.有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退役军人事务厅〔2019〕18号)中规定不予帮扶援助情形的;
2.年内已享受过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资助的,无正当理由不再因同一事由重复资助。
二、资助方式
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核准资助对象后,委托困难残疾军人所在县(市、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受助人或其监护人、家属个人账户。
三、实施步骤
1.资金募集阶段(8月16日-12月20日)
依托河北省慈善总会公募资格,通过“腾讯公益”平台开展网络公开募捐。
2.申请审批阶段(10月8日-12月15日)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基金会审批、省基金会核准的方式,确定资助对象。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残情严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可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应标注与残疾军人的关系)。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关爱1-4级分散供养困难残疾军人”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况、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情况);
(5)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一次性告知或协助申请人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有打印复印条件的,应免费为申请人提供打印复印服务。符合资助条件的,统一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
2.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委托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县(市、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属实的,通知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县(市、区)审批。
县(市、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采取上门走访、对接社会救助部门等形式核实家庭情况及社会救助落实情况,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军人,按照“审批一个、报送一个”原则,将其申请材料扫描形成PDF格式文件,上报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核准。
3.资金发放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对申请材料核准后,按照上报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每10人为一批次,根据资金募集情况,按先后顺序分批次将资助金拨付至困难残疾军人所在县(市、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委托其将资助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受助人或其监护人、家属个人账户。
素材来源: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