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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社会保险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精神,做好我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接续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加收利息。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接续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5%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费率为8.5%,个人费率为2%。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负担。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加收利息。
三、办理流程
(一)保费申报及缴纳
1.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10日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及停保等手续。
2.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数额并传给税务部门。
3.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到税务部门缴费或直接委托扣款。
(二)资金拨付
1.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承担的缴费资金编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拨入相关账户。
2.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代收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的部分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开发用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的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信息系统中对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做好相应标识,按规定核定参保对象社会保险费用。
(二)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参保单位,并函告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市县(区)只能指定一个参保单位。
(三)2019年4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住院发生的费用已由个人先行垫付的,待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再按规定给予报销。
(四)本通知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工作。2018年7月3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其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有中断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市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到实处,让退役士兵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荣誉感。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