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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13 15:10 星期二 来源: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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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明确各方权责,统一执行尺度,增强工作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内容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和《海南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通知》重点对受理申请的时限、档案丢失或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认定、财政补助资金归口申请结算、安置单位缴费能力认定、部分退役士兵犯罪记录认定、原农垦系统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缴费主体和缴费期限等7个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规范,并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时限与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提交社保接续申请时间有何规定?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申请原则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但为防止部分退役士兵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将补缴申请时间后延至2020年5月31日。

    四、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档案丢失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怎么办?

    部分档案丢失或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身份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其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退役安置证明;兵役机关负责提供《入伍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具入伍证明,说明入伍时间及入伍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退役士兵入伍前户籍证明;服役部队负责出具服役证明,主要证明入伍时间、退伍时间和退出现役方式。

    五、原安置单位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如何申请资金办理社保接续工作?

    原安置单位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相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中央、省级、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结算等工作,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六、如何认定原安置单位有无缴费能力问题?

    按资产监管关系,原安置单位为企业且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缴费能力认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原安置单位为企业但无主管部门的,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认定工作组,对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七、原安置单位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条件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且提供相应的财务年度报表原件,可认定为无缴费能力企业。

    八、原安置单位无缴费能力需要怎么样的认定程序?

    (一)按资产监管关系,申报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向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企业无缴费能力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认定材料原件。

    (二)成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四部门人员组成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缴费能力认定小组对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给予补缴。

    九、如何协调公安部门认定部分退役士兵有无犯罪记录?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补缴申请材料后,分批送至所在地公安部门核查退役士兵犯罪记录,外省户籍退役士兵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将名册报送至所在地公安部门,向外省户籍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发函协查后反馈结果。

    十、原农垦系统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缴费主体如何确定?

    属省农垦控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册职工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缴费主体为省农垦控股集团或其下属企业;桂林洋农场、三江农场、罗豆农场、新星农场、白沙农场、加来农场、畅好农场、南新农场、金安农场、红林农场、加钗农场等11个移交地方管理农场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缴费主体为所在农场;已移交居以及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缴费主体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十一、对于安置单位未按时间缴费怎么办?

    一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缴费单位发放缴费通知,要求其自收到缴费通知1个月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包括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

    二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跟踪相关单位缴费情况,对临近缴费期限未缴费的单位,要出具书面告知书进行督促提醒。

    三是对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发送至税务部门的逾期未缴费单位(包括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商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未按时限缴纳个人部分金额怎么办?

    一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个人发放缴费通知,要求其自收到缴费通知1个月内到原安置单位或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缴纳个人承担部分金额。

    二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跟踪个人缴费情况,对临近缴费期限未缴费的个人,要出具书面告知书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缴费。

    三是退役士兵未按缴费期限向缴费主体单位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视为主动放弃社会保险补缴,由缴费主体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向社会公示后,将名单报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是若退役士兵个人主动放弃补缴的,责任单位与个人要签订放弃补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和名单报所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在规定的缴费时限内未签定放弃补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的,视为主动放弃社会保险补缴。

    十三、对于部门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时限有何规定?

    根据中央通知要求,2020年5月底前,全省各级应全面完成申请受理及对象初审及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核查工作,并全部完成待缴费人员的费用计算、缴费主体确定、通知缴费等工作; 6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核通过对象养老保险补缴,对他们中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同步办理医疗保险补缴,缴费基数仍按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对此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审核通过对象,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医疗保险补缴。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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