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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琼退役军人发〔2020〕57号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305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19〕7号)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退役军人发〔2019〕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开展我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是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是加快培养海南自贸港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培训对象
(一)培训对象。我省接收的有培训需求且尚未领取养老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不含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具体包括:
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士兵。
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经家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3.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培训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三、培训工作组织实施
(一)培训形式。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市县产业发展需要和退役军人培训意愿,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承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参加过退役当年免费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计入当年补贴性职业培训次数。
1.就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参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工(五级)1500元、中级工(四级)1800元、高级工(三级)22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复员军人,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推进产业升级和国际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开展创业培训和适合退役军人的创业模拟实训。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的,按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组织实施。
职业培训补贴试行“先垫后补”的原则,鼓励参训个人或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
1.开班。承训机构应在开班前向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教学计划、参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信息。
2.审核。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参训退役军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提交至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3.补贴拨付。各市县经办机构按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制定的统一经办规程,进行培训补贴拨付审核。
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后,承训机构应及时建立培训档案,建档内容包括实际入学学员信息、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情况等,并报送所属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三)经费保障。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具体举措,认真谋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加强工作保障,精心组织实施。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发动承训机构,广泛动员培训对象和企业参与,确保培训实效。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牵头协调、动员报名、资料审查、培训过程监管及登记统计报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督导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布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审核拨付补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拨付与监管工作。
(四)及时统计总结。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1日
海南省关于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13 14:55
星期二 来源: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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