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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条例》修订!5大干货!
时间:2021-07-08 10:50 星期四 来源:军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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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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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份文件,不少朋友觉得不不太想看。

    私下问了一些朋友的看法,主要是觉得:抚恤,似乎总是与死亡、伤残相随的。

    不过,大伙要注意一下,这份《条例》里,除了“抚恤”二字,还有“优待”二字。

    而且,这份条例所涉及到的对象,其实比我们以为的,要多一些。

    《条例》第二条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在此强调一句——现役军官转改的文职人员,也属于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对象。

    《条例》的第五十八条明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话不多说,直接聊聊这份《条例》当中的一些干货,主要是与大伙切身利益相关的。

    1、“普惠”+“优待”,正大力推进!

    以前一直都说,给优抚对象的优待,得是“普惠”基础上叠加的优待。

    如今看来,这样的叠加,正在大力推进。

    《条例》第三条明确:国家逐步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叠加制度,确保优抚对象在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的确应该如此!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诸如住房、医疗之类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门槛审核”的问题——

    比如,各地的保障房申请,在审核家庭收入时候,优抚对象家庭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是不可以计入优抚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的。

    这就叫普惠和优待的叠加——

    国家和社会,给普通人的,优抚对象要能够享受到;

    国家和社会,优待抚恤对象的,也要及时、足额地给予到位!

    2、保护优抚对象权益,较真了!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人想要“搞点事情”。

    过去这些年,一些侵犯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报道,时常在新闻报道中出现——

    轻的,是冒领、挪用、截留、私分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经费;

    重的,是冒名顶替别人的安置,篡改了别人的人生轨迹!

    对于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处罚措施。比如——

    国家建立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制度和冒领待遇追偿追责机制,确保优抚资金准确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遵守,更在于执行!

    3、终于!精神与物质,并重了!

    关于优待,关于奖励,以前总有这样的说法——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似乎,也没什么不妥。

    不过,不可否认的就是,如果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去做这些工作,那么优抚对象能够得到保障,可能就会少一些。

    这一次,《条例》把这个说法改成了“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

    是的,物质和精神,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健全悬挂光荣牌

    制发优待证

    送立功喜报、

    载入地方志

    组织短期疗养

    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

    开展典型宣传

    设立军人公墓等政策制度

    完善优秀优抚对象表彰、奖励办法

    建立优抚对象荣誉激励机制……

    最后,所要达成的目的之一就是——“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

    4、为国而战的老兵,细化厚待!

    此前,在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解读时,小编提到这样一点:为国而战者,永世不忘!

    权益保障法明确: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以及地方志。

    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做出巨大贡献、为国而战的军人,要被国家和各个地方所铭记!他们的名字有人知晓,他们的功绩与世长存!

    这一次,《条例》把为国而战老兵的优待,做的更细致了一些——

    第一,参加过作战的退役军人在军队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

    第二,参加过作战的退役军人去世后,按规定优先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参加过作战且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从生前的医疗保障,到身后的丧葬补助和安葬公墓,都做出了明确。

    是的,为国而战的老兵,值得这一切!

    5、优抚对象的住房和就业,高度关注!

    如何让优抚对象生活的更好,拥有更加体面的生活,是各级决策者常要思考的问题。

    除了给予应该的补助之外,让他们拥有更好的住宿、更安稳的工作,或许是解决措施之一。

    这对这一块,《条例》也做出了明确:

    关于住房——

    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适当加大对参加过作战退役军人的优待力度。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就业——

    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在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工作的,驻军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原则上应当安排到相应的单位工作。

    最后,借用《环球时报》主编老胡的一句话作为结尾:

    军人是很难用市井哲学去解读的一种存在。

    我们对军人需要给予最朴素、最直觉的尊重,并给予他们作为普通人生存所需要的各种关照,包括善待他们的亲人。

    一旦国家有事,边境告急,我们一定会发现,我们平时给予军人的尊敬和关照不是太多了,而是做得不够。

    素材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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