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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逐月人员在哪里生活、户籍转到哪里,只要退役时级别相同、服役年限相同、同条件的逐月领取的退役金相同。
那么,你马上会问,这样还怎么体现服役贡献差异呢?
转业会算一笔转业费,军官自主择业也会结算一笔经费,服役贡献可不可以直接在逐月结算退役待遇的第一笔经费中体现呢?当然是可以的,而且非常可以。
首先,这笔费用为部队与逐月人员结算的费用,属于军费开支范围,而军费属于中央财政开支范畴,从而与地方财政脱钩,地方政府完全没有资金压力。
另外,因同级别逐月人员的每月退役金只跟退役级别和年限挂钩,将极大缩小逐月人员退役金与地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之间的差距,差距小了,地方人员自然怨言就少了,将有利于推行逐月退役金制度。
逐月退役金第一笔经费计算方式:借鉴自主择业相关费用,包括:
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逐月补助费、服役贡献补助费。
其中,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与转业干部标准相同。
第1:逐月补助费
鉴于原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原工资;从第16周年开始,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
而2020年中国人平均寿命为76.5岁,取整为77岁,对于逐月在达到退休年龄交社保是大势所趋,全额领取逐月退役金假设在退休60岁结束,如果按原有自主择业补助计算方式来计算,则有17年没有涵盖,这部分应予以补足。
逐月补助费应为“军龄15周年以内的,每满1年发给2个月原工资;从第16周年开始,每满1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
服役贡献补助费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补助费、参战补助费、立功受奖补助费等。
第2:服役贡献补助费
按照退役当年,全国人均寿命,服役贡献和待遇级别予以计算。彻底与安置地脱钩。
如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补助费计算方式可为:该级别的艰苦边远地区年津贴*(退役时全国人均寿命-退役时年龄)*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时间/20年*军龄/30年。
这里20年,就是借鉴《警官法》关于“艰苦边远地区20年可以退休”的条文。将军龄和30年的比值纳入计算比例将有利于长期服役。
如一名副团职中校军龄22年选择逐月(40岁退役),其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服役5年,该级别艰苦边远地区月津贴大概为10000元,则该同志逐月退役时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补助费=10000*12月*(77-40)*5/20*22/30=81.4万。
第3:立功受奖补助费
服役期间,每次立功受奖,在经费结算时予以计算,此处也按照逐月人员退役当年全国人均寿命为计算基数,并将军龄和30年的比值作为计算比例。
即立功受奖补助费=立功受奖年补助*(退役时全国人均寿命-退役时年龄)*军龄/30年。
举三个例子——
三等功按每月200元,按2020年全国人均寿命77岁计算,假如逐月退役时为40岁(18岁入伍,军龄为22年),应一次性发放立功受奖补助费=200*12*(77-40)*22/30=6.51万元。
二等功按每月400元,按2020年全国人均寿命77岁计算,假如逐月退役时为40岁,应一次性发放立功受奖补助费=400*12*(77-40)*22/30=13.024万元。
一等功按每月500元,按2020年全国人均寿命77岁计算,假如逐月退役时为40岁,应一次性发放立功受奖补助费500*12*(77-40)*22/30=16.28万元。
这里之所以要将服役的军龄和30年相除,目的在于鼓励长期服役,向退休迈进。关于立功受奖的累计问题,在这里大胆建议,相同的立功项目,如两个三等功,可以设置加权系数,每增加一个三等功,将补助费增加30%,但最高不超过二等功的补助费。
如果既有三等功又有二等功,也可以按比例系数进行加权,但最高不超过一等功的补助费。
此处只是提供一种算法,只是抛砖引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