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期间立过功,安排工作时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时间:2021-06-30 10:27
星期三 来源: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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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你好,我是2019年选择转业安置的一名退役士官,在部队服役9年由安置卡在地方国企安排了工作,安置工作后实习一年,现在实习马上结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在部队服务期间荣立过两次三等功,询问单位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间的合同,被告知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他们的做法符合政策规定吗?谢谢!
答复:
你好战友,小编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查询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未找到“现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安置工作后需要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内容。
根据2011年年底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这里明确了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后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最低期限,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在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中关于依法保障待遇的内容里,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后的劳动合同年限内容又做了补充:“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合你服役9年选择由优待安置卡安排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未达到上述政策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服役年限,因此,你所在安置单位与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少于3年),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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