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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及《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士兵服现役期间不能申请带病回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此项业务统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首先其已经注明“按相关规定办理“,其次,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单就申请带病回乡待遇而言,是不具备相关效力的。
如有战友符合带病回乡待遇相关规定,该如何申请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申请;
户口本;
退伍军人证;
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退役后能否申请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待遇,要对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文件,只要病情在符合该文件所规定的疾病范围,并符合其他有关要求,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带病回乡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