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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役义务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
答:(1)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2)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3)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答: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有的服现役时间较长,有的立功受奖,有的因战、因公致残,在服役期间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和牺牲。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是一项传统性工作。明确这部分退役军人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能够充分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消除现役官兵后顾之忧,凝聚军心士气,引导现役军人在部队长期服役,扎根基层,建功立业,激励广大官兵为建设强大国防做出重要贡献。
问:哪些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应当优先安置?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列人优先安置范围。规定优先安置,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贡献,应当在安置环节体现出特殊的优待和尊重,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问: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答: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义务,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按照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国有企业应当确保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享受本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问: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如何保障转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
答: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机构撤销、转隶和合并时,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须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问: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如何确定其待遇?
答: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自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待遇保障上,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事业单位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八)
时间:2021-06-05 14:47
星期六 来源:军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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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强军兴军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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