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离队前和返乡后需办理的手续
时间:2021-05-07 14:51
星期五 来源: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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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在部队办理的离队手续
1、确定安置去向,易地安置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配合组织整理完善档案材料,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细则》规定的评分项目,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接到《安置通知书》后,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部队办理的离队手续”流程办理手续。
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兵补充、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的通知》,自12月1日起至下达退役命令前可以离队,批准手续和教育管理按照士兵休假、请假有关规定执行。批准退役时间为翌年4月1日,工资发放至7月31日。
二、返乡后办理的报到手续
接到《安置通知书》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2、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配合地方安置部门搞好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慎重选择工作岗位。
4、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交由接收安置单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退役士兵离队时需结算的经费
1、生活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2、安家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退役医疗保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
4、退役养老保险。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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