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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湖北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一次性告知书
时间:2021-05-06 10:43 星期四 来源: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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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到及落户

    一、基本要求

    为避免办理报到入户手续出现差错,必须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办理。

    二、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流程

    (一)办理报到手续

    1.凭部队开具的组织关系转移证件,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介手续,将组织关系转到预落户所在街道(乡镇)、社区,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党组织在报到通知上加盖公章。

    2.持报到通知及转业证,到预落户所在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带三张登记照),由区人武部在报到通知上加盖公章。

    3.到预落户所在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核定退役金。由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在报到通知上加盖公章。报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行政关系、供给关系转移手续。

    ②转业证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③近2个月内的体检表1份(必须由部队驻军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④《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一式3份。

    ⑤本人着便装登记照片(一寸白底大头免冠彩照)2张,并提供照片的电子文件(数码照片)。按照社保部门要求,报送数码照片分辨率358x441像素,文件大小为15-35KB之间,文件名命名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中的X要大写),存盘格式为.JPG图像格式。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照片将无法制卡。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正反面均需复印)4份。

    ⑦住房情况相关资料(详见《住房档案资料收集表》)。

    (二)办理落户手续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及以下材料到武汉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69-71号凯旋大厦)开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①已加盖“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街道(乡镇)或社区党组织” 、“区人民武装部”公章的报到通知

    ②区人民武装部开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③《军人公民身份证登记表》

    ④以下材料之一:

    A.在配偶或子女、父母、岳父母户籍或房产上落户的,需提供相应的结婚证、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房产证、户口簿等;

    B.在本人房产上落户的,需提供房产证;

    C.在原部队公寓房落户的,需提供原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且由主要领导签字的房屋权属证明,并由所在地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D.不能在以上A、B、C项所列地点落户,需落户社区公共户的,需提供本人签订的合法租住合同,且只能军转干部本人落户。

    ⑤有随迁人员的,需同时办理,还需携带随迁人员原户口本

    请注意:①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现单位公章)和复印件,上交复印件存档;②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需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携带以上提供的材料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办理入户。

    三、材料归档

    报到通知需由相关单位审核盖章,最后交落户所在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存档。

    四、注意事项

    逾期未到预落户所在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到的,将作退档处理。

    退役金

    一、计发标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补贴(不含生活补贴)]x(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地方高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增发内容指: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退役金核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各区服务管理机构报到时,根据干部档案中军龄、职务和军衔工资档次、职称、立功受奖等信息核查《退役金核定表》数据是否准确并签字认可。

    三、退役金扣款

    按照武汉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未达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2%+7元的标准缴纳医保个人缴费;已达退休年龄的及已办理停保的,不进行扣款。

    四、退役金的发放、停发

    退役金一般每月15日左右到帐。按照往年的情况,每年元月份,由于财政实行集中支付,且年初需向省财政申请垫付资金,环节较多,可能会出现资金到位不及时、退役金发放延迟的现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启薪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停发退役金的,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亦不再属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管理服务的对象。

    四、抚恤金与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医疗保险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武转联〔2003〕1号)等文件精神,武汉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统一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按本人退役金数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以退役金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并于每月发放退役金时通过管理服务机构代扣后缴纳。

    二、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以上一年度平均月退役金为缴费基数。

    个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7元/月(如有变化按调整标准执行)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不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部分,按武汉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帐户资金的计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的计入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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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就医、购药的费用结算

    持社保IC卡可以在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凭社保IC卡在医院、药店专门窗口记帐结算,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本人与医院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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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4%,统筹支付96%。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支付98%、个人自付2%。商业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此外,乙类项目先自付10%,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适当放宽项目先自付30%,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使用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国产的个人自付35%,进口的个人自付50%;使用医保范围外项目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六、医疗补助待遇

    一个年度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含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对未达退休年龄人员按70%、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按80%补助。该项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000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的费用,按未达退休年龄人员70%、已达退休年龄人员75%的比例补助;在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按未达退休年龄人员80%、已达退休年龄人员85%的比例补助。

    一个年度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在经过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累计超过1200元(不含)的部分,再由医疗经费补助50%。

    七、转院治疗

    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办理转院手续须填写《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诊治科室主任签署意见,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登记,院领导同意,并由院方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1、在市内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

    住院医疗终止,凭社保IC卡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2、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3、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10%,余额再按市内有关规定结算。

    4、紧急抢救住院

    因病情危重,如急性心梗、脑梗、脑出血、急性外伤、急性中毒、急腹症等紧急抢救病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申请医保紧急抢救住院费用报销。应在医院紧急抢救或住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审批。

    八、易地就医

    长驻武汉市以外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可参照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申请办理易地就医手续。

    批准易地就医后个人帐户资金的支付方式,采取委托汉口银行支付的办法,市医疗保险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帐户资金汇入参保人银行帐户,本人可凭社保IC卡和身份证到汉口银行领取现金。

    批准易地就医后在长驻地发生门诊紧急抢救治疗、在指定医院住院及诊治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一个月以内,持相关资料报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后报销。

    未办理易地就医的人员,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包括长驻外地、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紧急抢救),应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审批。

    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每增加一个疾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九、其他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住房补贴

    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武房改办字〔2000〕06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转联〔2003〕1号)等文件精神,武汉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核定发放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住房补贴对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住房补贴;已承租的公有住房退房后可申请住房补贴。

    公有住房特指福利分房,包括: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安居房价、解困房价购买的住房,差额集资合作建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含部队公寓房)。

    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师职、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上、高级职称专业技术7级130平方米;

    (二)团职、处级、中级职称专业技术7级、专业技术8级、专业技术9级100平方米;

    (三)营职、科级、专业技术10级、专业技术11级80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计发。具体计算方法是,以转业地方后第一个月退役金标准工资的32%乘以剩余年限的积计算。计算公式是:

    (一)2001-2005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1、无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

    〔(职务工资+军衔工资)×计发比例+基础工资+军龄工资〕×0.32×(32×12-服现役月数)

    2、住房未达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

    〔(职务工资+军衔工资)×计发比例+基础工资+军龄工资〕×0.32×(32×12-服现役月数)÷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购买或租住公房面积)

    (二)2006年以后转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1、无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

    (职务工资+军衔工资)×计发比例×0.32×(32×12-服现役月数)

    2、住房未达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

    (职务工资+军衔工资)×计发比例×0.32×(32×12-服现役月数)÷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购买或租住公房面积)

    四、主要工作程序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填写《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住房情况登记表》),并交由原部队房管、人事、纪检部门签字盖章、配偶单位签字盖章。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将《住房情况登记表》及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送交落户所在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建立住房档案。

    (三)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对住房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建立电子档案,确定补贴对象,测算补贴资金并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四)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汇总住房补贴信息后,将申请报告、相关报表等资料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

    (五)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交通银行卡,并将卡号报各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待全部银行卡号收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住房补贴。

    五、住房档案资料收集的要求

    (一)基本资料(见武汉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档案资料收集表)

    1、《住房情况登记表》(按表反面的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家庭现住房情况,不缺项漏项,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

    3、住房情况证明。如购买或租住部队公房,由住房产权单位出具证明,标注:住房性质、建筑面积、地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姓名;如未购买和租住部队住房,或已腾退部队公寓房,由营房、政治、纪检部门出具无房或退房证明(注明退房原因、时间和现住房安排情况)。住房情况证明由营房、政治、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夫妻双方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单(驻军异地、配偶外籍需提供当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单)。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属于购买公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

    2、属于租住单位公房(含公寓房)的,出具住房租约。若无住房租约,由住房产权单位出具证明,标注:住房性质、建筑面积、地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姓名,证明由营房、政治、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3、属于集资合作建房的,出具以下资料: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复印件。属全额集资的,由组织建房单位出具证明,标注:建房时间、单价、面积;个人出具购房合同(协议)和缴款凭证全套原件、复印件。②军队和地方批准建房的文件(复印件)。

    4、属于购买商品房、政府价经济实用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复印件。所有权证在办的,出具购房合同、个人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经济房时使用住房补贴冲抵而缺缴款凭据的,由部队财务、纪检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购买部队经济实用房的,出具以下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复印件。

    6、属于自建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办证的,由所在地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7、属于承租他人住房的,出具以下资料:①租房协议书。②房主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③房主身份证复印件。④所在社区、村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8、属于借住亲友住房的,出具以下资料:①亲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复印件,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借住对象。②房主身份证复印件。③所在社区、村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9、离异的,除按实际情况出具有关资料外,还需要出具以下资料:①个人出具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原配偶单位在住房情况登记表上给予证明。原配偶单位未能证明的,所在部队营房、政治、纪检部门出具证明。

    (三)要求

    1、基本资料应填写准确、完整。住房情况证明要写明租住、腾退或未占用公房的情况,并由营房、政治、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2、其他资料,根据个人现住房情况确定为其中一项或多项,如实填写并按要求收集。

责任编辑:军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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