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时间:2021-05-06 09:51
星期四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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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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