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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5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各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
2001年施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首次提出对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打破了长期实行的单一指令性计划安置模式,拓宽了安置渠道,使军队转业干部更加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文件出台后,国家先后出台了20多个政策文件,涵盖自主择业条件、安置去向、退役金发放管理、社会保障、扶持就业创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教育管理以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等,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为自主择业工作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受各种因素影响,我省自主择业工作存在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比例低,组织机构不健全,对自主择业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像重视计划分配一样重视自主择业工作,分析原因,补齐短板。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入部队宣讲自主择业政策,特别要把涉及转业干部切身利益的待遇保障、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年度登记等有关要求讲清楚,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里的各项政策,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大力扶持就业创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服务工作
(一)做好转业干部接收报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工作,加强保密教育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收档案,接收手续要齐全完备,档案要件内容要完整,特别是涉及退役金核定的有关材料要核实准确。各地军转部门要利用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的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打好基础。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顺利进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手续,由转业干部本人办理。
(二)做好退役金核定工作。要严格按照退役金计发标准和办法,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供给关系和干部档案材料核定退役金,重点审核军龄、立功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岗位服役经历等内容。转业干部服役经历的认定,以《军官任免报告表》《文职干部任免报告表》等有关材料为准;立功的认定,以《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结合档案材料相互印证确定;边远艰苦地区或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服役经历的认定,以《军官任免报告表》《文职干部任免报告表》和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退役金核定实行安置地军转部门初核、省级军转部门复核的工作程序,核定表必须经转业干部本人签名确认。
(三)改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三、切实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
(一)加强退役金发放管理。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5〕7号)要求,定期核实领取退役金人员的身份信息,强化每年一次的年度登记制度,确保领取退役金人员身份真实准确,防止冒领和骗取退役金问题发生,确保退役金发放及时准确安全。对受刑事处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4〕8号)执行,稳慎做好退役金停发、恢复发放和补发工作,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规范,防止引发矛盾问题。严格落实退役金核定工作责任制,对在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或转业干部利益受损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违规领取的退役金,要及时追回,上缴省级退役金账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发挥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平台作用,加快推进退役金网上查询服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长期在外地创业就业且地点不固定的,按流动党员管理,给予办理流动党员证。要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问题,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三)从严加强干部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要重视新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审查工作,准确采集职级、军衔、军龄、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信息,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它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调用协议书》(附后)后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建设自主择业信息平台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各地军转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主择业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要严把信息质量关,逐一对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核对,确保信息详实准确。同时要充分利用好平台的各项功能,及时发布就业招聘信息,收集转业干部就业培训需求,开展远程身份认证等。
(五)探索地区之间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对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工作或生活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地方性待遇保障继续由安置地军转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落实和办理。常住地军转部门要主动将他们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并协助做好安置地军转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探索建立安置地和常住地军转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个案事项委托办理机制、异地管理服务与工作经费挂钩机制。
四、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
(一)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要求,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点人群,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上浮20%)。对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50%贴息)。各地还要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二)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五、规范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
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700元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提高补助标准(宁波市自行安排),并根据上年度各设区市自主择业退役金决算人数核拨当年的管理服务经费。经费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健康体检、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得用于自主择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普遍发放福利待遇。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出现结转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队伍建设
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适应自主择业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省里将适时对市、县负责档案接收审核、退役金核定、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维护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地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加强对自主择业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勇于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和规律,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调用协议书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8年 6月1日
浙江省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6 17:08
星期一 来源: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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