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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抚恤优待对象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问: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是多少?
答:市辖区义务兵优待标准按全市按照上一年度全体居民消费性支出100%执行;寿县、凤台义务兵按本县上一年度全体居民消费性支出100%执行。征集驻西藏、驻新疆义务兵和驻其他高原条件义务兵优待标准在以上义务兵优待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倍(以上义务兵的认定,按当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兵命令为依据)。
问:大学生义务兵优待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对于在校和毕业后在我市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由入伍所在地县、区政府优待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大学新生0.8万元,大学在校生1万元,大学毕业生1.5万元。
问:2020年8月1日起,在乡复员军人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0328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69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9524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627元);建国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9344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612元)。
问:2020年8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
问:2020年8月1日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调整后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