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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史上的今天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时间:2021-04-13 14:35 星期二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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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如何转递到地方?什么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军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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