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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及专业目录》的通知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切实抓好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事务部发﹝2018﹞26号)的贯彻落实,按照“自愿申请、盟市推荐、综合评估、优化整合”的原则,建立“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及专业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进入目录的培训机构承担全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同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对自愿申请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进行评估认定,择优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管理严、实现就业率高”的机构进入目录。对进入目录的承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基础设施、就业情况、经费管理”等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承训资格,形成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
二是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应从公布的《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及专业目录》中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培训机构及专业,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意愿申请(见附件2)。各盟市 (旗、县、区)根据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申请,主动联系承训机构组织实施,确保本地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职业技能培训学时应根据所学专业实际确定,一般不少于3个月。培训期间免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应不少于培训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按月(每年10个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形式由各盟市(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培训期间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个人自理。
四是承训机构要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学员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退役军人学员出勤率和参训率。对违反管理制度的退役军人学员,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课停训等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学员,承训机构可报请送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退学处理,且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也不再享受任何免费教育培训。
五是各盟市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动员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及时发现总结推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好经验、好做法,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适时对培训管理严、教学质量高、推荐就业好的承训机构进行表彰,充分发挥好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推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1.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及专业目录
2.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意愿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