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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明确各方权责,统一执行尺度,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离队报到接收
(一)严格报到规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凡符合预备役登记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人武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时,应一并出示预备役登记相关证明。因特殊情况推迟离队导致超过规定时间报到的退役士兵,经原部队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后,自实际离队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报到。
(二)加强督促提醒。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开展政策宣讲,使退役士兵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须承担的责任。部队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应当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因特殊情况延迟退役或推迟离队的,应附有关情况说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附件2)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告知书和函件应当包括报到规定、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退役士兵须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档案交接。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审核后,逐级转交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机要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还应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军地双方要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协助,涉及档案不规范或需补充材料的应当由退役士兵原所在部队档案管理部门规范或补充材料后,按照档案移交程序进行移交。对自主就业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拟作退档处理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其原部队沟通协商,确需退档的应当向部队出具书面说明,并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于翌年3月底前,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递至本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四)认真组织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做好退役士兵报到接收工作,须与退役士兵逐人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并进行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相符的,以及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应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处理,军地沟通和退役士兵报到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和归档。
二、关于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的服务管理
(一)设立服务窗口。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在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段,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置专门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退役士兵办理落户、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
(二)帮助办理落户。对于已报到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告知其办理落户手续应准备的相关材料及办理程序,并为具备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出具落户介绍信(附件3),帮助其尽快落户。
(三)提供就业服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帮助其了解教育培训、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通过填写表格、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全员纳入山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管理;全面掌握退役士兵基本情况、技能水平、专业特长和就业意愿、技能培训等信息,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四)开展全员培训。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分别组织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为目的的适应性培训,引导退役士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正确择业观。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应集中统一组织,全员参加,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应在报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结合年度安置工作进行。
(五)落实相关待遇。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按月足额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并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接手续,按标准逐月缴纳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及时为已报到并完成适应性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过宣传引导、关键事项提示等方式,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认知度和接续参保缴费意识,督促退役士兵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的办理
(一)强化组织管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确保安置岗位质量。要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规范“阳光安置”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四公开”的原则,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公开组织选岗。要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待安置期服务管理,教育引导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遵守法律法规,珍惜荣誉机会,服从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安排,及时办理安排工作手续。要畅通与接收单位沟通渠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督促其按政策落实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二)办理分配手续。退役士兵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公开选岗中选定接收单位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场为其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附件4),据实填写办理日期,并由退役士兵签字确认后领取。对于因未选岗无法办理分配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附件5),督促其于5个工作日内前来选岗和办理分配手续,同时明确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三)转递档案材料。对已领取《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附件6)和《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附件7),与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一并移交接收单位,不得交由退役士兵个人携带和转递。接收单位在收到退役士兵上述档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办理上岗手续。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并记录。年度安排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当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原件一份(另份单位留存),并按规定退回未按时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
四、关于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待遇
(一)本人书面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上述退役士兵,应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附件8)。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
(二)部门审核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本人签订协议书(附件9),经公证机关公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须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五、关于“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守认定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上述规定中“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是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即: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或虽领取介绍信但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本着对退役士兵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严格认定,切实做好报到和安排工作手续办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更改条件。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接收单位配合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退役士兵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认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相关待遇。原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原属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或“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上述退役士兵在补办报到等手续后,可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三)规范工作程序。“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书面(附件10、11)告知本人,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情况,逐级报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处理
对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退役士兵,各有关方应当给予关心关爱,工作中加强相互协作,一人一案研究解决,沟通和处理结果作出书面记录并归档。
1.未能按时报到。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到地方报到期限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下同)。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2.不能办理手续。退役士兵按规定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在规定的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期限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单位分别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退役士兵因安置地或档案寄递地有误不能报到的处理
退役士兵在规定限期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时,因安置地或档案寄递地有误不能报到,须调整安置地或转递档案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商原部队提出调整意见。在本市(设区市)范围内调整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调整;跨省、市(设区市)调整的,逐级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整。退役士兵档案由原安置地或档案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转递,退役士兵携原部队更换后的介绍信到调整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相关待遇由调整后安置地负责。
本通知中各类告知书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和《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统一使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专用章(附件12)。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2020年1月1日以后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以及2020年1月1日以后移交我省接收的原警种部队退役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