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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湖南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印发
湖南省关于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国转联〔2017〕1号),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以下简称高校培训),是党中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安置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的一项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关心爱护,对于更好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作用,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与地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高校培训坚持以推动军队转业干部转型发展为目标,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为重点; 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创新.通过选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进行为期一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实现从军队人才向地方经济建设人才的转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选择计划分配安置方式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含中央在湘单位,下同)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章 承训高校
第五条 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会同省教育厅按照 “统一筹划、分区分类、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区分行业转型培训和个性化转型培训两类培训,在省内各市州就地就近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培训工作.其中,行业转型培训的培训对象为安置到公安、政法、税务等专业性较强行业系统 的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转型培训的培训对象为除参加行业转型培训以外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六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承训高校,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会同省教育厅确定承训高校,承训高校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师资力量,较好的学习住宿条件, 专职的组织管理人员.承训高校经确定后,由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授牌为 “湖南省军转干部培训基地”.每年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组织对承训高校合同履约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对履约情况不理想的承训高校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公安、政法、税务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系统, 相关接收单位及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合作高等学校,探索推开具有行业特色的高校专项培训。
第八条 承训高校根据培训需求,在每年4月底前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专业、课程安排、考试考核科目、学员食宿等事项,经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会同接收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教学方式与考核办法
第九条 学员培养采用学分制、导师制等方式,培训期间要安排一定学时进行岗位实训,体现专业化、个性化.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到有关单位相应岗位上进行跟班学习。
第十条 行业转型培训由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和承训高校共同组织实施.个性化转型培训由承训高校和接收单位组织实施,实行“模块化”教学,根据培训学员个性化需求和学校专业开设情况,设置专业必修课 (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学术实践及岗位实训四个部分的模块化内容开展必修课及选修课教学,学术实践可采用专家讲座、学术研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
第十一条 培训开班时间为每年秋季, 培训时间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 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会同承训高校及接收单位共同开展参训学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参训学员由承训高校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可评为优秀学员.承训高校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并将学员在校表现、专业课程和实训成绩等综合考核情况,作为干部培训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干部安排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参训学员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或学位,高校培训取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
第四章 学员选派
第十四条 学员从安置定岗定位后专业不对口的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派.军转干部报到之后,各接收单位应予全面考察,根据军转干部所学专业、任职经历、职业资格等有关情况,确定其是否列入选派培训的范围。
第十五条 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负责编制培训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在兼顾军转干部个人意愿前提下,研究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并于6月底前报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
第十六条 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负责汇总接收单位提出的培训需求,审定拟选派培训学员名单,在7月底前向各单位下达培训通知.承训高校于开学前向学员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学员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安置且已报到上班的军队转业干部.少数未参加过培训的往年安置军转干部也可酌情参训。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八条 学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纳入在校学生统一管理.承训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员培训管理工作,严格学习与考勤纪律。
第十九条 各接收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人事部门一名同志负责培训工作.具体指导学员实训,做好学员培训期间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学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督促参训学员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并定期汇报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条 对参训学员中的党员,学习期间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训学员培训期间,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本人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待遇.高校所在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学员每学期可在单位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其他因公往返交通费按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指导高等学校做好高校培训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并将其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估体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培训的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1万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高校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专项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并予以补 足.培训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培训经费的预决算工作.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省财政厅在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下达后, 根据预计参加专项培训人数和确定的费用标准编制专项培训 经费预算,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对各地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转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情况核拨经费到省财政厅.培训结束后,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年度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培训经费使用情 况进行决算,决算主要反映实际参加进高校培训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及取得结业证书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支出情况,及时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专项培训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进高校培训专项补助资金,第一学期预拨50%,待培训结束后根据参训学员情况进行结算.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经费拨付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承训高校。
第七章 责任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协 调作用,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要切实履行好统筹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力量。要建立高校培训工作协调机制, 组织、教育、财政、高校和接收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训高校要结合接收单位培训需求和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培训的学习模式、操作流程、管理机制、考核办法、评估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不断提高进高校专项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委退役军人安置办负责解释,«湖南省关于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办法»(湘转联〔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军转干部专项培训登记表》
2.《军转干部专项培训考试考核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