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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退役军人局发〔2020〕3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四、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8765 因公 8397 因病 8133 二级 因战 7896 因公 7546 因病 7308 三级 因战 7076 因公 6723 因病 6376 四级 因战 6017 因公 5553 因病 5201 五级 因战 4940 因公 4411 因病 4111 六级 因战 3878 因公 3629 因病 3146 七级 因战 3028 因公 2793 八级 因战 2204 因公 2052 九级 因战 1907 因公 1629 十级 因战 1498 因公 1322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737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7030 病故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6038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567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244 病故军人遗属 4252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538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5018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4252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368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
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生活补助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1267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267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