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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04 13:47 星期一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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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财政局调整完善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现就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工作的背景、原则、方法及新机制优势,作出相关政策解读。

      一、调标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精神,严格对标对表国家政策,科学合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保证抚恤补助标准持续自然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调标原则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政策,确保与国家政策要求保持一致。二是回应部分优抚对象关切,加强关心关爱,增强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三是在现有财力范围内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调整优化政策措施。

      三、调整方法

      一是我市原自然增长机制调标方法不再执行,按照国家调标增幅金额,上调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等11类抚恤补助标准。二是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月补助标准一次性提高至高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月标准50元,实现两参人员补助标准统一并高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三是在执行时间上,与国家要求统一,由每年1月1日调整为8月1日。2020年以后,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均按国家调标增幅金额上调。

      四、新机制优势

      一是调整完善后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更具科学性和权威性。近年来,国家在制定和调整优待抚恤标准时,更加注重坚持贡献与待遇相一致的原则,各类标准增幅比例或金额略有差别,调标方法更加趋近科学化、合理化。相比执行国家调标政策,我市原自然增长机制调标方法略显滞后。

      二是实现了全市两参人员补助标准与国家政策统一。近年来,部分两参人员反映,国家标准两参人员高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我市标准应参照执行。此次将标准补助标准作一次性调整,是与国家政策标准相统一,同时也回应部分优抚对象关切,增强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

      三是在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及时做好政策调整,是对标对表国家政策完善我市政策的有力举措,保证优抚对象受利受益。

      截止目前,除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外(按国家标准执行),我市其他12类优抚对象96项抚恤补助标准均高于国家标准,且部分标准位居全国前列。

     

责任编辑:谢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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